一、学院教职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全职在岗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未经请假不得随意离开岗位,未经学校或单位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计划完成任务,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必须事先书面报请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调课一周以上需报教务处批准。
非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忠于职守。
二、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赴办理,可请事假。
教职工当月事假累计在五天及以上,按当月实际请的事假天数计算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在十天及以上,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一年内事假累计未超过十五天者,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请事假超过三个月者,停发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需出具有效的病休证明及病历,并经审批后可休病假。
当月病假累计在十天及以上,按当月实际请的病假天数计算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在二十天及以上,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病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病休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的8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在市内的给假三天,在外地的给假七天,并酌情另给路程假(不包括旅游度假路程)。
五、产假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父母去世需请假治丧者,在市内的给假三天,在外地的给假七天,路程较远的,酌情另给路程假。
七、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学校职工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如果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八、出国(境)
教职工出国(境),须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12〕502号)、《华中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华师行字〔2012〕606号)、《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细则》(华师行字〔2016〕113号)文件执行。
教职工出国(境)须报学院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凡未经批准出国(境)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全年不能参加任何评优评选。凡未经批准出国(境)且逾期不归者,年度履职考核为不合格。出国(境)且逾期不归者达到一个月,学校将解除人事及聘用关系。
关于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未尽事宜,须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执行。
九、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工伤、产假等须持医院证明),十五天以内的经院、系、所、处一级领导批准;十五天以上的须经院、系、所、处领导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须安排好相关工作。时间超过五天者,本人须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学校办公室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二周以上的须指定一名副职主持工作,并将主持工作的副职报学校办公室,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公务结束返校后,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各部(处)必须保证至少一名负责人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向原准假单位销假。因故不能按期返校的必须续假者,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批假手续。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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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