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以下简称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党员发展质量,推进我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实施细则》(鄂高工委[200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辨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一般要经过以下环节: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六条 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各级团组织通过新生军训、团组织生活、大学生马列主义研究会、团校等载体,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要及时选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并从中发现好苗子。
对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审查并接转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应在接到申请书的半个月内选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方向。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并指导其填写基本信息。
第九条 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般应是党员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或高年级党员学生。
联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其提出加强理论学习、端正入党动机、发挥带头作用、主动汇报思想、接受组织考察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定期向支部大会汇报被联系人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学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使入党积极分子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组织纪律的认识,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入党动机。学校党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放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并上报院党委(党总支)。
第十三条 发展党员属于团员年龄范围的,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基层党组织要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支部应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要定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发展计划。院党委(党总支)要按时将审核确定的年度发展计划上报党委组织部。
制定学年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院党委(党总支)。
2.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初审,经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在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
3.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应实事求是地撰写“自传”,把自己走过的生活道路、经历、思想演变过程等,系统而又有重点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自传”是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书面汇报的一种形式,是组织上全面、系统地了解申请入党人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审批新党员必须参考的材料之一。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政审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历史情况和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政审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外调。
第十七条 外调包括直接派员外调和函调。
(一)外调的具体做法
1.直接派员外调,本地的外调对象由本单位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院党委(党总支)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调查材料需盖外调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
2.函调。院党委(党总支)给外调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寄发《函调证明材料》,由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加盖相应公章,密封后寄回。
(二)外调对象
1.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已婚的)。
2.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以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同住人(18岁以后)的,需对此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外调。
3.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离职的,外调函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工委或乡镇党委。
对外调索取来的材料,各级党组织注意保密,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1.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公示期限(7天)、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适当地方或网上公示。多人同时发展时,可一并公示。
2.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时,院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3.公示结束,没有问题后,党支部通知发展对象着手准备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入党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志愿书
2.入党申请书
3.自传
4.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
5.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6.综合政审材料
7.函调材料
8.学习成绩单
9.群众座谈会记录
10.思想汇报
11.党校结业证复印件
12.导师意见(研究生需要)
13.在本科期间或者工作期间表现(研究生需要)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条 党支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具体程序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党委(党总支)审核;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成长经历、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主要是对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主要优缺点等作客观、全面评价,表明同意介绍其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
3.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一半以上与会。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中“入党志愿”,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7.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及入党态度和基本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对发展对象的希望和要求。
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支部应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由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报院党委(党总支)审核。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党总支)在审核党员材料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党总支)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核新党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核后,将党员材料上交党委组织部审批。院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相对应的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进行入党宣誓。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学生毕业离校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考入我校的学生预备党员,院党委(党总支)要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的接转手续。
1.召开支部发展大会时未满18周岁的;
2.入党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3.发展党员的程序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4.发展党员是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5.发展入党前未按规定培训,预备党员本人对党的概念模糊,对党的有关知识一无所知的;
6.入校前已经召开了支部发展大会,但入学时原支部上报党委仍未审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存在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情况的。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经校党委审批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上预备党员培训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要不定期与其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内。
对于高中阶段入党的学生预备党员在进校后必须参加“恽代英党校培训班”,接受入党后再教育。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并在支部大会上宣读,接受支部成员的评议。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和全年总结。
《转正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时支部大会上提出的不足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等。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经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的,按党章规定,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院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3.进行公示;
4.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5.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
6.院党委(党总支)审议并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发挥党员作用及改进不足等方面情况;
2.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
2.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
3.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较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4.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组织应在其《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注明。
第六章 党员教育与培养
第三十四条 对青年学生的教育与培养,包括提出入党前的启蒙教育、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系统教育、作为发展对象入党前的集中教育、成为预备党员的后续教育和成为正式党员后的经常教育等几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教育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必须始终把握端正入党动机、强化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主线,通过循序渐进,把学生开始时对党的朴素感情,逐步升华到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逐步培育和树立自觉的党性意识、党员意识、先锋意识。
第三十五条 入党前,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上,使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理论,学习和工作中接近党的组织,行动上努力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中,要重视党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对学生的激励教育作用,通过认真组织,严格程序促进学生党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的进一步升华和提高。入党后,要使学生党员参加严格的党员组织生活,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不断增强为实现党的纲领和路线而奋斗的信心和决心。
第三十六条 在加强学生党员培养教育中,要始终着眼于提高学生党员的素质,注重实效,坚决注意克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和简单化、走过场。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思考,大胆实践,使党员教育培养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创新,努力建立一套适合学生特点,以党校培训为龙头,以系统教育、专项培训、主题讲座、课题研究及联系人谈话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化教育培养模式。
第七章 党费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组部的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十八条 党费交纳比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学生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八章 党组织关系转接
第三十九条 院党委(党总支)要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转接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接收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等原因不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将组织关系转至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档案所在地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或父母所在单位(地)党组织;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四十条 按国家规定选择将户口继续保留在学校的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离校前必须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党员不按要求及时转移党的组织关系或办理保留手续,造成超过六个月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脱党。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党员转接组织关系的具体做法:
1.组织关系需要转移到省内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以直接开到省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分党委),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所属基层党委。
2.组织关系需要转移到外省(市、自治区)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到外省(市、自治区)地、市、州、县(区)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地、市、州、县(区)党委组织部。
(2)到外省(市、自治区)省直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处),也可直接开到所去的省(市、自治区)委组织部。
(3)到外省(市、自治区)大型企业和高校工作或学习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省委大型企业工委组织部(处)、高校(教育)工委组织部(处),也可直接开到所去的省(市、自治区)委组织部。
(4)到外省(市、自治区)金融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党员所去的省级金融分支机构党委组织部(处)。
3.组织关系需要转移到中央各部门及军队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到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党委。
(2)到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工作的,应按照该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具介绍信。
(3)到部队工作的,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将介绍信开到部队师(旅)一级或相当于师(旅)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4.毕业生党员到国有企业,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组织关系可开到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关系可直接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
5.毕业生党员出国、出境,因公出国、出境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因私出国、出境的,建议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6.改派的毕业生党员,已到原单位报到并办理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由原单位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至新单位。未到原单位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内以一定形式向院系党组织报告备案,组织部可以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且未备案的,组织部不能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7.留校工作和继续在学校深造的毕业生党员,在同一单位的不须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跨单位的须打印“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所有党员发展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装入本人人事档案。毕业生毕业前未转正的,其所有党员发展材料由辅导员在毕业前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对于提出过入党申请而未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院党委(党总支)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将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授权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报党委组织部研究处理。
第九章 党员管理信息化
第四十五条 我校党员管理按照学校信息化的要求,使用“华中师范大学党员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院党委(党总支)党务干事根据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本单位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院党委(党总支)根据授权,在管理系统中具有维护本单位组织结构,管理申请入党人员、入党积极分子、党校结业人员、计划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调出党员的权限。
第四十七条 管理系统的一般操作流程:
1.建立本单位各级党组织结构,并按要求命名;
2.录入本单位已有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并编入相应支部;
3.将申请入党人员录入到“申请入党人员库”;
4.将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从“申请入党人员库”调入到“入党积极分子库”;
5.将参加过党校学习并结业的人员从“入党积极分子库”调入到“党校结业人员库”;
6.将本年度列为发展计划的人员从“党校结业人员库”调入到“计划发展对象库”;
7.将已发展的预备党员从“计划发展对象库”调入到“预备党员库”;
8. 将已转正的党员从“预备党员库”调入到“正式党员库”;如有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将其调入到“延长预备期党员库”;
9.党员毕业离校或工作调出时,将其调入到“调出党员库”。
第四十八条 院党委(党总支)党务干事要认真管理本单位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数据,确保信息准确。
第十章 纪律要求与检查考核
第四十九条 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学校目标考核。组织部每年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对材料错误多、手续不齐备的单位将在全校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组织部每年将依据全校党员发展情况,形成《华中师范大学党员发展质量报告》,在校内外发布。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等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