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行字〔2013〕168号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精神,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管理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三)学院(所、中心)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三、管理体制
(五)成立科研经费管理机构。学校设立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编制经费预算,对批复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及外部审计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以及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六)完善项目单位科研管理体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组织和领导下,各项目单位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科研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设置科研秘书岗位,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的相关工作,协助学校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预算管理
(七)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各项目单位应主动组织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指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需要计提和合理归集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应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足额编制预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协助和指导,使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八) 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程序。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任意超过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涉及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所在单位审核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交财务处备案;涉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收支管理
(九)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资产,所有科研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转移学校科研收入,确保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省、厅、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资金由政府部门提供。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由科研部另行制定目录后确定。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
(十)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非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到有特定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挪作它用,不得购买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十一) 进一步加强会计审核监督。学校将严格票据审核工作,票据(发票、收据)报销时,应按票据审核要素进行审核;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细项目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严格票据签名审核制度,每张票据应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手续;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一年内应办理报销手续。对特殊事项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并经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和津贴,应列明发放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发放标准,凡本校师生,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科研经费拨款部门的相关规定及预算列支劳务费。科研经费中劳务费只能列支外聘人员劳务费用和学生助研津贴;劳务费列支属纵向科研必须有项目立项单位预算的批复;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和预算执行。
(十三)加强外协、外包项目管理。项目外协和外包任务,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协作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资产归属等。签订合同时,合作方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十四)严格控制科研经费购车。凡预算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购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利用科研经费购买车辆。
(十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项目支出中凡涉及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凡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设备、科研材料、办公用品等物资、服务、工程(含工程材料)等项目的购买,应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统一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凡未按规定招投标的,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十六)严格票据管理。学校将依法加强票据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在取得科研收入时,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依法按章纳税;在列支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票据报销的审核。
六、间接费用管理
(十七)规范间接费用的计提。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各项目申请人在申报时,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费到账后学校按批复的预算全额计提间接费用。
(十八)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学校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间接费用。
1.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按相关部门的规定计提和使用间接费用(包括学校和单位管理费)。学校管理费纳入校级财力统筹安排;单位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资产占用费及单位奖励支出;国家规定的绩效支出部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过考核后发放,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的其余部分纳入单位财力统筹使用,也可全部用于支持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工作。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1)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3.5%-9%计提,其中: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费占2%。单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扣除学校计提比例后自主确定,在1.5%-6%计提基数。
(2)国防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4%-9%计提(含1%保密费用),其中: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费占3%。单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扣除学校计提比例后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计提基数的1%-6%。
(3)其他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3.5%-9%计提,其中: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费占2%。单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扣除学校计提比例后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计提基数的1.5%-6%。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和以学校、单位的顺序计提。
2.横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按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3%比例计提间接费用。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计提基数不超过20%计提,纳入校级财力统筹安排,其中: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费占3%;单位管理费计提比例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剩余范围内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8%,用于单位科研管理、资产占用费及单位奖励支出;绩效支出部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过考核后发放,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的其余部分纳入单位财力,由单位统筹使用,也可全部用于支持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工作。
七、税费管理
(十九)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课题经费在开具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中缴交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科研奖酬金和加班费,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费;支付给学生的助研津贴,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结余管理
(二十)进一步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学校将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各项目完成项目结题后,应在1个月内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算材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项目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在项目结算后,结余经费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按规定留用部分,学校按项目负责人和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分设一个项目进行核算,该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预研费用。学校应及时对已结题项目进行清理,凡结题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学校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除需上缴立项单位的外,全部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九、督查和考核
(二十一)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科研单位和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将不予出具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发生违法乱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对违反经济责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 则
(二十二)学校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加强对国家和学校科研管理政策以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宣传,组织学校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动加强自身学习和培训,熟悉国家科研管理政策,了解相关的财务规定,进一步提高自身科研经费管理能力。
(二十三)本办法已经2013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四)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科研间接费用(管理费、绩效支出)支出明细表
项 目 |
科研间接费用支出比例(%) |
学校管理及奖励经费 |
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费 |
学院管理及资产占用费 |
绩效奖励支出 |
合 计 |
备 注 |
纵向项目 |
纵向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
7 |
2 |
6 |
5 |
20 |
|
纵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
3.5 |
2 |
2.5 |
5 |
13 |
|
纵向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
1.5 |
2 |
1.5 |
5 |
10 |
|
国防项目 |
国防项目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
6 |
3 |
6 |
5 |
20 |
含1%保密费用 |
国防项目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
2.5 |
3 |
2.5 |
5 |
13 |
含1%保密费用 |
国防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
1 |
3 |
1 |
5 |
10 |
含1%保密费用 |
横向项目 |
17 |
3 |
8 |
5 |
33 |
|